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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易,该院医调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振民,被上诉人黄冈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易、丁时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某上诉请求:撤销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武汉平安医司法鉴定所武平安法(2016)临鉴字第63号鉴定意见书未对上诉人2015年6月3日血HCG检测数据1.61异常作出分析解释说明,因2015年7月4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再次检测血HCG数据12513,按照此值,上诉人已怀孕七周以上,据此反推,2015年6月3日,上诉人已怀孕三周以上,血HCG检测数据应为500-10000之间,但实际检测为1.61,导致主治医生误诊,该鉴定意见有失客观公正,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被上诉人误诊,致上诉人在孕期使用禁用药而流产,被上诉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黄冈市中心医院于2015年6月3日在为孙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本案中孙某提出2015年6月3日实际已怀孕三周以上,黄冈市中心医院在为其做血HCG检测时,检测数据1.61错误,但其到目前为止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黄冈市中心医院在该检测结果出来后,建议孙某期待月经1-2周随诊,并测排卵,孙某自己未遵医嘱,在没有做孕检的情况下使用孕期禁用药物,造成本案的发生,黄冈市中心医院没有医疗过错。孙某提出武汉平安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有失客观公正,但该鉴定结果出来后,尽管孙某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原判采信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孙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樊 军 审判员  傅焰明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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