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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邓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范某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范某某应当协助原告孙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应城市古城台原粮食车队家属楼中单元西一楼房屋一栋归原告孙某所有。
二、被告范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孙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为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孙某自行承担。
上述应执行的内容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75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玉定

书记员: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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