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堂,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南路1019号。
法定代理人:姜秀芝,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县龙山路。
负责人:景军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谢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依法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陶业龙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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