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委托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7月被告要求原告网络贷款,被告承诺该贷款只是支付少量本金及利息,不用足额归还本息。由于原告缺乏金融知识,轻信了被告的谎言,陆续从多家贷款公司贷款277600元。这些贷款均要支付高额利息,而被告却从原告处索要86800元,该款均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支付。现原告债务累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6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这款是原告支付的中介费,不应退还。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志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应是民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史素云
审判员 张利娟
审判员 李晓玲
书记员:张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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