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史冲

原告孙某某,女,1965年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齐洪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冲,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过高、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损失99270元(车辆损失86130元+拖车施救费8700+转运清理费1440+车费、解刹车费800元+评估费2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9170元(扣除陈洪连驾驶的皖D21960\皖D4917挂重型货车应承担的无责任财产赔偿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2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承担2250元,原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2300元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过高、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损失99270元(车辆损失86130元+拖车施救费8700+转运清理费1440+车费、解刹车费800元+评估费2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9170元(扣除陈洪连驾驶的皖D21960\皖D4917挂重型货车应承担的无责任财产赔偿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2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承担2250元,原告承担50元。

审判长:邢林英

书记员:刘秀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