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孙学海
李某某
孙学海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学海,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李某某,农民,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孙学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某之夫。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学海、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彬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被告孙学海、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组织成员仅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当事人私有财产,可依法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进行依法转让时,与所赠与房屋相关联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受让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学海、李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孙学海、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组织成员仅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当事人私有财产,可依法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进行依法转让时,与所赠与房屋相关联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受让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学海、李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孙学海、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彬彬
书记员:刘洪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