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张某某、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蔡某某

原告:孙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工人。
被告:蔡某某,无业。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博晓

书记员:刘安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