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蔡某某
原告:孙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工人。
被告:蔡某某,无业。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蔡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博晓
书记员:刘安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