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中坤,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刘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王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孙亚某诉被告郭某某、刘光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查封郭某某、刘光明所有的位于桥西区西坝岗33号附1号楼601室的房屋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丰田牌(车牌号:京N×××××)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已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郭某某、刘光明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产权手续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桑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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