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3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之间合伙关系的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友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3元由上诉人孙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 赵 楠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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