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探集团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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