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超彬,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石某某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10688P。
法定代表人:李考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石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赵君荣,该公司法务。
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
石某某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惠英
书记员: 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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