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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石某某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超彬,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石某某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10688P。
法定代表人:李考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石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赵君荣,该公司法务。

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
石某某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惠英

书记员: 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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