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问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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