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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张某某与孙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张某某
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孙某

原告孙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法定代理人倪小香。
原告孙某、张某某与被告孙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霞、董江、王建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忠、被告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倪小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1)怀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就二原告及被告应得的赔偿款项进行了判决,本院依据此判决对该赔偿款进行分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因二原告有其他子女抚养,兼顾被告年龄较小原因,二原告分得1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张某某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48703元、交通费及住宿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共计150703元;
二、被告孙某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2426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75元,原告负担2037.5元,被告负担20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1)怀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就二原告及被告应得的赔偿款项进行了判决,本院依据此判决对该赔偿款进行分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因二原告有其他子女抚养,兼顾被告年龄较小原因,二原告分得1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张某某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48703元、交通费及住宿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共计150703元;
二、被告孙某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2426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75元,原告负担2037.5元,被告负担2037.5元。

审判长:徐霞
审判员:董江
审判员:王建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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