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女,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颖,女,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艳丽,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黑1221财保6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德明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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