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丹丹
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姚某某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丹丹。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丹丹与被告韩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丹丹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丹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孙丹丹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丹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孙丹丹承担。
审判长:吴艳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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