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上海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洋。
第三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轶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凯,女。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洋、上海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龚 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