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东,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卫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卫某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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