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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孙某、孙某、刘春花与王桂兰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杨淑清
孙某
孙某
刘春花
王桂兰
李绍文(黑龙江双鸭山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花,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
委托代理人李绍文,双鸭山市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某、孙某、孙某、刘春花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兰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王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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