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杨淑清
孙某
孙某
刘春花
王桂兰
李绍文(黑龙江双鸭山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花,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
委托代理人李绍文,双鸭山市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某、孙某、孙某、刘春花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兰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王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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