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2月16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付某某,女,1966年2月13日,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岩,海林市海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孙某某,男,1973年5月14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第三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付某某、第三人孙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因需另行选择其他程序进行诉讼,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79.29元,减半收取计2339.6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859.6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新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