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定州市留早镇西同房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澎,定州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州市留早镇西同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留早镇西同房村。组织机构代码57957875-9。
法定代表人:孙兰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彦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村委会提交的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充分质证,上诉人亦不认可,应核实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上诉人孙某某同意返还土地的字据,上诉人不认可,亦应一并查清。本案因涉诉土地性质是审理的关键,涉诉土地性质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取得的承包地,还是村委会的机动地,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鹏壮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张峰先

书记员:甄红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