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廊坊市裕丰豪庭1-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21623785C。
法定代表人:李百年,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忠发,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政伟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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