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强
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孙某强。
委托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强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某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某强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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