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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某与紫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吉晨亮,执行董事。

原告孙世某与被告紫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世某于2018年12月6日以其需再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世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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