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西街。法定代表人:杨光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审判员 范怀成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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