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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玲玲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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