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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元、兰某某等与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万元。
原告兰某某。
原告孙晓宣。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宣化区德邦建材营销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元、兰某某、孙晓宣诉被告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万元、兰某某、孙晓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万元、兰某某、孙晓宣负担。

审判员  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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