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艳霞
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
栗娟(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孔艳霞。
被告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娟,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孔艳霞诉被告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孔艳霞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艳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艳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为25150元,由原告孔艳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艳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艳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为25150元,由原告孔艳霞负担。
审判长:韩鑫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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