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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王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邵某某

原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邵某某。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提供被告王某某、邵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提供被告王某某、邵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高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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