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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潜江嘉华筑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昌祖武(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潜江嘉华筑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飞(湖北潜江中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昌祖武,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嘉华筑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军路西关厢门巷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飞,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嘉华筑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王菲菲


审判长:陈乔木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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