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
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
委托代理人张玉娇,女,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娇,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丈夫邓保江生前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0元,邓保江去世后,被告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110000.00元的欠据,被告对此笔欠款予以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某某借款本金1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邮寄费80.00元,合计2580.00元,减半收取1290.00元及保全费1100.00元,合计239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本院认为:被告丈夫邓保江生前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0元,邓保江去世后,被告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110000.00元的欠据,被告对此笔欠款予以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某某借款本金1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邮寄费80.00元,合计2580.00元,减半收取1290.00元及保全费1100.00元,合计239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成国
书记员: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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