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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孙某某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
孙某某
马亮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胡家才

原告:孔某。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家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孙某某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孙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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