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
河北省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原告:孔某某。
被告:河北省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日达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孔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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