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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陈某某、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3号祥和大厦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092730720U。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居天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张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退还孔某某房屋预定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给付时止),并承担本案聘请律师发生的费用5000元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9日,孔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由陈某某帮孔某某在北海大都金沙湾5-7号楼预订一套户型为二室二厅一卫的房屋,孔某某向陈某某支付20000元作为预定诚意金,并约定如预订不成功,全款于七天内退回(2017年5月18日前)。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当日孔某某将20000元转账至陈某某名下银行卡内,陈某某给孔某某打了欠条。之后,因陈某某未按照约定帮孔某某订到房屋,孔某某要求陈某某退款。陈某某以申请退款为由让孔某某等待,多次催促后,陈某某才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海居天下公司账户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13日分三次给孔某某退回款项12000元,至今尚欠孔某某8000元。
陈某某、北海居天下公司辩称,为孔某某在北海购房提供全程看房,实地考察3天,人员2名,车辆1辆,共考察7个楼房,并为其之前购房造成清退订金无法拿回前提供服务;为孔某某解决碧水半岛,融思华堂退还购房订金服务并落实完成,但孔某某未付任何中介服务费;全程为孔某某看好的大都金沙湾户型和房号在拿到指标房的情况下,违约不要该房,并承诺介绍其朋友购买该房,后以各种理由违约不要该房造成损失;为孔某某多次追讨服务费的同时,北海居天下公司已支付12000元的情况下,要求其支付服务费,但被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合理追付相应服务费。要求孔某某支付服务费:第一项3天全程实地看房服务费3000元,第二项拿到内部指标房但却找借口未签约造成违约支付违约金3000元,第三项孔某某违约造成项目方可以全部没收其违约金20000元,为其挽回经济损失40000元,服务费2000元应支付给北海居天下公司。以上共计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9日,孔某某委托陈某某预订广西北海大都金沙湾6-厅一卫(91.28平方米)房屋一套,约定孔某某支付诚意金20000元,如2017年5月18日前预订不成功,全款七天内退回。当日孔某某通过银行卡向陈某某转账付款20000元。约定期满后,陈某某未能为孔某某预订约定房屋,在孔某某的要求下,北海居天下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还款5000元、2017年10月27日还款5000元、2017年11月13日还款2000元,共向孔某某退回12000元,至今尚欠8000元未还。
孔某某主张陈某某应当还款的期限为2017年5月18日,陈某某逾期还款且至今没有全部偿还,经查询得知陈某某是北海居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陈某某支付自应偿还之日起至逾期还款期限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以上事实,由孔某某提供的陈某某出具的收条、电子回单、孔某某的银行卡收款记录、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人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陈某某、北海居天下公司的居间介绍未能促成孔某某与北海大都金沙滩房屋出售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亦未提交支出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据,且双方明确约定“如预订不成功,全款于七天内退回”,故陈某某、北海居天下公司要求孔某某支付服务费、违约金8000元不予支持。陈某某通过北海居天下公司的公司账号为孔某某退款12000元,应视为陈某某收取孔某某的房屋订金20000元的最终收取方为该公司,陈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剩余的房屋订金8000元应由公司返还孔某某。孔某某主张订金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孔某某主张律师费用5000元,仅提供了委托服务协议,未能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返还孔某某订金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孔某某订金8000元。
二、驳回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由北海居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康泽峰

书记员: 宋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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