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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汪振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孔某某
杨光泽(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刘欢(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泽、刘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周鑫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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