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瑞
屈芬芳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韩庆炎
韩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
原告孔祥瑞。
原告屈芬芳。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庆炎。
被告韩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公司住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53号。组织机构代码:88287047-X。
负责人张波,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孔祥瑞、屈芬芳诉被告韩庆炎、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祥瑞、屈芬芳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仍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孔祥瑞、屈芬芳诉被告韩庆炎、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祥瑞、屈芬芳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仍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玉娥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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