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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范某某等与邯郸市思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原告:韩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思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分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范某某、韩川与被告邯郸市思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某某、范某某、韩川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

审判长 袁诚
审判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陈芳

书记员: 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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