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贤,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壕,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熊永生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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