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
孔爱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
杭某某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陈强
原告孔某。
委托代理人孔爱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某某。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钱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强,男,生于1984年3月11日,汉族,荆门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杭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对被告杭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对被告杭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长:金陈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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