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西湖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00000020773。
法定代表人:徐久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孔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已配合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龙振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书记员:罗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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