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
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现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女,南宫市人,现住南宫市。
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柳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闫鹏慧、闫鹏哲系原告孔某与被告之子闫继彬的婚生女孩,现其父闫继彬死亡,其母孔某当然成为闫鹏慧、闫鹏哲唯一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其两个女孩的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被告李某作为闫鹏慧、闫鹏哲的祖母对其孙女进行照管符合常理,但现在本案原告孔某作为其女儿唯一法定监护人没有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被告,被告李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转移孩子的学习环境,致使两个孩子脱离原告的监护范围,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孔某对闫鹏慧、闫鹏哲享有监护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未成年人闫鹏慧、闫鹏哲交由原告孔某行使监护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闫鹏慧、闫鹏哲系原告孔某与被告之子闫继彬的婚生女孩,现其父闫继彬死亡,其母孔某当然成为闫鹏慧、闫鹏哲唯一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其两个女孩的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被告李某作为闫鹏慧、闫鹏哲的祖母对其孙女进行照管符合常理,但现在本案原告孔某作为其女儿唯一法定监护人没有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被告,被告李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转移孩子的学习环境,致使两个孩子脱离原告的监护范围,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孔某对闫鹏慧、闫鹏哲享有监护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未成年人闫鹏慧、闫鹏哲交由原告孔某行使监护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孟庆柳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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