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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诉张某赡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孔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雄县大营镇白码村1区011号。
原告孔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柱,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父母是做儿女的法定义务。原告已是耄耋之年,正需要子女的赡养扶助。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的方式,百孝顺为先,应尊重老人的意愿。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赡养费数额,原告要求过高,被告主张过低,以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宜,应由子女三人均担,被告负担三分之一。原告以后发生的自己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亦应由三子女均担,被告负担三分之一。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每年给付原告孔某赡养费用2749元,自2015年开始每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原告孔某以后发生的自己实际负担的医药费用,由被告张某负担三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父母是做儿女的法定义务。原告已是耄耋之年,正需要子女的赡养扶助。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的方式,百孝顺为先,应尊重老人的意愿。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赡养费数额,原告要求过高,被告主张过低,以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宜,应由子女三人均担,被告负担三分之一。原告以后发生的自己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亦应由三子女均担,被告负担三分之一。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每年给付原告孔某赡养费用2749元,自2015年开始每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原告孔某以后发生的自己实际负担的医药费用,由被告张某负担三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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