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
万中亮(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何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吴某
邓某
吴丹丹
廖某
原告:孔某。
委托代理人:万中亮、何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吴丹丹。
第三人: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吴某、被告邓某、第三人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王光辉
审判员:陆军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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