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孔某甲诉孔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甲
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孔某乙
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孔某甲,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乙,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孔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婧

书记员:张为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