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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智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智某某
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原告孔某某。
被告智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智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智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智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路英

书记员: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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