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浚县中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浚内路16公里处一分利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会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主要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浚县中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孔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 李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