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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等与赵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强县,系孔某之母。原告: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皮毛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强县,系孔某之母。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枣强县依鑫丹蒂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南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文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枣强县依鑫丹蒂皮草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兰品

书记员:任韵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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