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强县,系孔某之母。原告: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皮毛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强县,系孔某之母。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枣强县依鑫丹蒂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南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文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枣强县依鑫丹蒂皮草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孔某、枣强县鑫贝某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兰品
书记员:任韵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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