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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位贯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齐永波(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苏文萍(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位贯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原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永波、苏文萍,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贯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住所地元某县长春路25号。
负责人孙会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位贯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某某提供的被告位贯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询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退还原告孔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退还原告孔某某。

审判长:王世宁

书记员:耿静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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