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无职业。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娟,黑龙江众龙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银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黑龙江威龙工程房地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威龙技鉴字(2016)第002号鉴定意见书系在二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且二被上诉人未到场见证的基础上而出具,由此可能导致案涉劳务费数额事实不清。为查清本案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纪某某、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民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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