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1985年出生,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84年出生,住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苏洋洋,女,1986年出生,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苏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4372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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