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沙瑀智,男,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涿州市辰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灰市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杨连富,该公司经理。
孔某某与段某某、涿州市辰光工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孔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凌涛
书记员: 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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